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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揭示的风险包含哪些内容,特殊风险揭示包括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860人  作者:北京私募基金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管理人应揭示的一般风险包含哪些内容?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某某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某某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包括延长期结束并清算完毕为止)。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二、特殊风险揭示包括哪些内容?

若存在以下事项,应特别揭示风险:

1、私募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2、私募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3、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4、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所涉风险;

5、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6、其他风险。

北京私募基金律师温馨提示:

基金业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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