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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介材料的内容有哪些,哪些是禁止的推介行为?

此文章帮助了446人  作者:北京私募基金律师  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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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介材料的内容有哪些?

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供应商;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监督机构信息;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协议不能代替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二、哪些行为是禁止的推介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第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第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第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第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恶意贬低同行;

第六,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或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第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的行为。

北京私募基金律师温馨提示:

基金业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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