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有几种设立方式?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并将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拓展到“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至此,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均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
二、各设立方式之间有什么区别?
第一,投资人数限制不同。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二,税收状况不同。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非法人机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仅仅是合伙人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存在双重税收的情况。
第三,设立及退出成本不同。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设立程序较为复杂。如果投资人希望结束投资,退出程序也较为复杂,所需时间也较长。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也需要经过一定的设立程序。在投资人退出方面,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相对较为简便。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省去了较为复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流程,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职能和相互关系均通过各方签订的基金合同进行约定。在投资人退出方面,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也较为灵活。
第四,资金使用效率不同。
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一般有法律规定的出资金额和期限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出资金额到位后,很可能与投资计划不匹配,从而造成资金闲置的情况。
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事先确定的投资计划进行注资,大大降低了闲置资金的比例,从而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契约制私募投资基金与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较为类似,资金使用效率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