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E/VC组织资本的形式有哪些?
1946年,美国第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美国研究与开发公司”成立时采用的便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目前中国各级政府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几乎都是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形式。作为一种组织结构,有限合伙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0世纪左右意大利航海贸易当中广泛采用的Commenda契约。
虽然自Commenda出现至今,已经过去了1000多年,但是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征却没有发生本质上的变化。有限合伙制创投同样是由最初的有限合伙协议支配着合伙的全过程。
信托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社会。从法律关系上来看,信托型投资基金所依据的是“信任-委托”关系。在信托制的“信任-委托”关系下,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主体,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必须转移到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名下。
创业投资信托本质上是一种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其中的“信托”二字仅仅具有历史意义。
二、信托基金有哪些局限性?
信托制度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形式主要是通过私人关系(尤其是在私募情况下)和事前契约(尤其是在公募情况下)来维持基金组织的稳定。
2、从“委托-代理”风险问题的解决来看,由于基金管理人集所有权和经营权于一身,同时由于创投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不需要公开披露信息,而且流动性较差,所以基金管理人很容易产生败德行为。因而,信托制对于创业投资而言具有较高的制度成本。
3、从投资效率来看,信托制基金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一并转移到了基金管理人身上,因此便于基金经理提高决策效率。但是在创业投资领域要想取得成功,关键却在于通过对创业者进行精心考察和谨慎决策以便选对人,因此信托制的决策效率优势在创投领域要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