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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应注意哪些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284人  作者:北京私募基金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私募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被称为中国私募发展历史上最严格的管理办法,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环节多项行为规范。该办法将于2016年7月15日正式生效实施。

首先,金融市场不断爆发的非法集资案件促使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促使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制度的相继完善。

其次,私募基金市场中缺乏有效的投资者风险提示和确认机制。对募集行为的标准和规范文件缺乏,同时,当出现利益受到侵害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机制。

第三,与各规范制度缺乏相反的是,不断有私募基金项目公开宣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突破私募基金的规定,并有虚假宣传,误导推介、挪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私募募集行为急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文件进行约束,因此该办法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二、应注意哪些事项?

对于募集的对象: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只能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针对特定对象,可以推介产品信息,但也规定了一些禁止推介的行为和载体;私募机构负有对合格投资者身份合理审慎审查的义务。

募集环节主要包括:特定对象确定→产品推介→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签署风险提示书→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者签约→投资者打款→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在募集环节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募集主体资格: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在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销售机构;

第二,募集机构应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认定的责任;

第三,明确募集机构需与监督银行签订监督协议,保证资金不被挪用,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第四,不得公开宣传单只私募基金产品信息及私募基金业绩;

第五,产品宣传必须面向特定对象,非特定对象转变为特定对象需经过调查问卷测试和评估匹配。

第六、在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前,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

第七、应确保投资者购买金额大于等于100万,且不得拆分转让。

第八、给投资者不低于24小时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冷静期满后,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业务人员与投资者联系确认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回访过程中不能出现诱导性表述,访客确认成功后才能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

北京私募基金律师温馨提示:

基金业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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