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募集过程中的风险有哪些?
第一,募集主体。2016年7月15 日起,只有两种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第二,募集机构。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 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四,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二、如何进行防控?
第一,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宣传,内容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第二,仅能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 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三,对于风险的预先评估。投资者风险评级: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 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四,必须要有投资风险揭示。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