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私募基金问题,拔打免费私募基金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私募基金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私募基金律师  >  私募律师  >  私募法律咨询  >  私募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如何规避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如何规避风险?

此文章帮助了624人  作者:北京私募基金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北京私募基金栏目关注: 私募股权基金的要素剖析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首先,募集方式不同。私募企业只能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不得公开宣传、公开推介,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方式包括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而非法集资惯常采用公开宣传、推介的方式引诱投资人投资。

其次,募集对象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仅面向特定对象,投资者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即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而非法集资主要面向社会公众。

再次,投资额最低标准不同。目前明确规定,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而非法集资不设投资门槛,所谓“来者不拒”。

第四,风险承担方式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人与投资人是利益风险共同体,募集人必须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而非法集资的募集人往往千方百计规避风险提示,向投资人许诺高额利息或固定收益回报以诱使投资人出资。

最后,投资人数不同。股份制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公司制和合伙制不得超过50人,契约制不得超过200人。而非法集资的投资者人数没有上限,涉案人数达到数万人的屡见不鲜。

二、如何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第一,避免公开宣传,选择合法渠道募集资金。

第二,对于募集对象的资质条件要严格把关,应要求募集对象提供相应资产证明。

第三,投资者人数要作出严格控制,如果无法避免投资者人数超过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则应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方式募集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以实现合法化的目的。

第四,要避免承诺保本、承诺最低收益等字样出现在宣传资料、募集文件、认购协议、入伙(入股)协议等文件中,应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告知其真实投向和用途。

第五、要委托银行托管,实现专款专用,用途要符合募集文件等法律文书中的约定,不得挤占、挪用或与管理人账户混同。

第六、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没有进行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无法进行私募产品的募集工作,并且易被注销基金管理人资格。

北京私募基金律师温馨提示:

律师温馨提示: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如果您遇到私募基金问题,可以拔打免费私募基金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私募基金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服务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私募基金律师温馨提示:
基金业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果您遇到私募基金问题,可以拔打免费私募基金法律咨询电话:,专业私募基金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私募基金律师推荐

杨树英律师
杨树英律师知名私募基金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私募基金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成功办理过众多私募基金案件,是基金领域的专家律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北京私募基金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私募基金律师为您提供免费私募基金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私募基金律师为您提供私募法律咨询,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私募法律意见书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私募基金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私募基金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私募基金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私募基金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