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管业务与外包业务的区分
为区分托管业务与外包义务,需要审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锁订立相关协议的具体内容,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是单纯《基金托管协议》,那么凡《基金托管协议》中超出基金托管人法定职责而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均属于基金服务外包业务,该基金外包服务应当重新签订另外一份合同;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了《基金托管协议》,也签订了关于基金服务外包的协议,基金管理人就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业务隔离,以防范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二、开展外包业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外包指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其次,《外包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述监督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再次,《外包指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
最后,《外包指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并以自身名义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