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穿透核查监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所谓穿透核查监管就是指以合伙企业、契约等形式汇集资金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私募基金的,通过追根溯源,核实投资者是否是合格的投资者,并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的监管措施。
二、施行穿透核查监管有什么作用?
纵观近几年的上市公司定增案例,各类资管计划、基金产品、投资公司以及私募等“金主”涉足了大部分定增募资,这些机构投资者在推动定增市场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在加大信息披露透明化的市场环境中显得越来越“扎眼”。一些定增项目中相关认购方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不少自然人借此隐身幕后完成资本狩猎。这种“隐身术”的玩法让投资者很难了解认购者的真实身份,为内幕交易、关联方认购、隐形举牌等提供了灰色空间,特别是资管计划背后资金的真实来源难以追溯,难以排除部分违规资金借此入市的可能。
在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大背景下,穿透式监管成了必然之举。除了定增项目的认购方要做到披露到出资人外,私募管理办法也要求对私募基金投资者进行审核,以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这些无疑都是按照风险可隔离、风险可计量、投资者可承受的监管路径设计,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明确监管规则,以详尽的信息披露代替语焉不详,目的是让最终出资方无所遁形,让投资者能更真实地了解项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