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设立的条件
第一,《创投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同时,还特别规定“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二,《创投暂行办法》规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第三,允许以特别股权方式投资《创投暂行办法》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权、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四,《创投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五,根据《税收政策通知》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制度;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具有哪些优势?
首先,公司制在我国发展的时间长,法律环境比较健全,公司制有着完整的组织结构和非常规范的管理运作系统,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运作风险。
其次,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构成独立的法人,股东作为投资者只在其投资限度内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只需要承担以自己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因此私募股权基金采取公司制是一个防范法律风险与责任的有效组织形式。
第三,公司制私募基金类似于一般的公司具有永久性,除非到了破产、清算阶段或者经持有人大会同意提前终止;信托制私募基金则依据信托合同建立、运作,合同期满后基金运营相应终止,所以私募基金公司制的稳定性优于信托制。
第四,虽然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需要双重征税,但是相比其他组织形式而言,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规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这也有利于政府引导资金投资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