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业协会检查实例——中国基金业协会对某私募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提取情况进行自律调查
据传闻称,陈某某(兴业全球基金公司“明星基金经理”)在2015年7-12月期间的业绩高点时对光辉岁月提取了三次业绩报酬,但每次提取都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持有人,并且某资产的报酬提取方式采用了极为隐蔽的“缩份额法”进行计提,在有限的信息披露中,投资者无法看到产品资产已经缩水,被虚高的净值所蒙蔽,在投资者看来这种不透明的业绩报酬计提行为是非常不合理的。此外,传言指出,据多方提供的不完全数据,陈某某在此前几次计提中可能获得上亿元的业绩提成收入。基金业协会对有关情况高度重视,已经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说明,并按程序启动调查工作,对有关情况予以全面核实。
二、如何规范基金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
基金业协会强调,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合格投资者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基金合同中予以约定。基金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基金不得面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法违规提取业绩报酬。投资者在签订基金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相关条款,加强风险识别,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基金业协会支持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基金业协会将根据调查结果,坚决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行为,并进一步加强自律规则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