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募集行为特定对象如何界定?
特定对象往往与不特定对象相依相存,设定不特定对象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由此,我们可以引出另一个不特定对象具化表现的一个制度:合格投资人制度。毫无疑问,所谓的合格投资人都是特定对象,而且合格投资人制度比不特定对象的规定更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因为合格投资人的要求一般都是有一定抗风险能力,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然而现行规定下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的要求往往过高,大部分普通民众往往无法达到要求,因此他们渴望投资的热情经常被阻隔,无法真正实现普惠金融的要求。
朋友圈众筹对象是否属于特定对象?假若出品人在自己的朋友圈发起众筹,并不进行转发,其朋友圈属于特定的封闭空间,所有参与对象只可能是出品人自己所认识的朋友,那么自然属于特定对象。但是,一旦其朋友圈中的朋友继续转发招募信息,扩散至自己的朋友圈,那么对象将不再特定,有了变相公开发行的嫌疑。
二、特定对象调查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其次,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可以参见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内容与格式指引,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获取上述信息。
采取在线调查的: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募集机构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