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的简介
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众募集资金分为公募与私募,按主投资标的又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标的为股票),期货投资基金(标的为期货合约)、货币投资基金(标的为外汇)、黄金投资基金(标的为黄金)FOF fund of fund(基金投资基金,标的为PE与VC基金)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产投资基金,标的为房地产),TOT trust of trust (信托投资基金,标的为信托产品),对冲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标的为套利空间),以上这么多基金形态,很多都是西方国家有,在中国只有此类概念而并无实体(私募由于不受政策限制,投资标的灵活,所以私募是有的)。
二、公司制私募基金设立方式是什么
在2007年6月1日新《合伙企业法》实施前,即有限合伙形式出现之前,国内大多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的都是公司制的形式,比如设立一家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
(一)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缺点分析
公司制基金的优点主要在于:其设立简单便捷,且治理结构较为明确。但是公司制的缺点也是比较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实际执行操作的私募经理人的激励有所不足
由于公司制的分配方式一般是以股权的多少来决定最终的盈利分配。而实际进行决策的人往往是一些私募经理人,其在公司的股权份额不多。所以虽然其对公司做出的贡献很大,但获得的回报往往有些不对称,这就会对一些经理人的投资积极性造成影响,不利于基金的发展。
(2)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
在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公司本身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与此同时股东作为自然人主体在分取红利时还要缴纳一笔个人所得税。其税收成本较高,虽然可以通过改变公司注册地的方式来规避双重征税的问题(例如将公司设立在开曼、BVI等免税地区),但终究比较繁琐。
(二)公司制私募基金设立与运作时需注意的方面
1、"投资公司"的股东数量不宜过多,出资额都应比较大,这样既能保证私募性质,又能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2、"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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