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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新规实施,销售推广渠道将受到哪些限制?

此文章帮助了344人  作者:北京私募基金律师  来源:法邦网

私募新规实施

北京晚报讯,今年4月15日和18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合同指引》,对私募募集主体、合格投资者、募集流程等做出规定,并给出3个月的过渡期。如今3个月的过渡期结束,新规今天实施。今天施行的私募募集新规为避免投资者做出冲动的决定,规定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投资冷静期,而且要在基金合同里面约定设置,不少于24小时,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冷静期时间是从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客户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其间,投资者是可以反悔的,在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合同,把钱拿回来。

销售推广渠道将受到哪些限制?

新规要求必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避免过去“只募资金不看人”的行为。严格向“特定对象”推介可以消除私募行业当前宣传的一些乱象,同时也可以避免让不合格投资者受到煽动。新规对微信、官网等原来法规中的空白地带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私募基金的宣传和推介工作。一旦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新媒体传播私募产品信息,就违反了基金销售面向特定对象和适当投资者的规定。

《私募新规》等一系列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将重建行业生态,为私募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开创良好的历史机遇。在此基础上,良性、健康发展的私募行业才能迎来真正的黄金时代。另外,新规将促使投资者深度参与到投资决策的进程中,更加全面地了解投资方向及其风险,而不是像以前那样稀里糊涂就去投资。

以上就是“私募新规实施后,销售推广渠道将受到哪些限制?”的法律解读,若您在私募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私募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

北京私募基金律师温馨提示:

基金业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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