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项重大事项变更,可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
重大事项变更项目,同时变更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但仅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的结构编排上,分别专章论述了实际控制人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相关情况。但在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时候,根据所需变更事项独立提交了两次法律意见书。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培训会( 北京)》及基金业协会2016年4月17日的政策解读,同时进行多次重大事项变更,可以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但提交时是独立的提交过程,即每变更一项独立提交一次。
二、重大事项变更,建议阐述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和变更背景
重大事项变更,尤其是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同时变更,容易因涉嫌非正常的买壳、卖壳而被特别关注。此时,管理人基本情况、变更背景情况的核查、阐述变得尤为重要。在法律意见书的第一章中交代管理人的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变更的背景、并提出变更内容,结构编排上逻辑清晰,可以帮助审核员对后文深入理解。
三、重大事项变更,仅对变更事项发表意见,但核查范围可适当扩大
重大事项变更项目,为保障变更事项通过率,尽职调查的范围通常大于发表法律意见的范围,但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仅对重大变更事项发表法律意见。重大事项变更尽职调查范围的适当扩大,有助于提前了解与重大事项变更可能存在关联性的规范性瑕疵,全面且更准确的把握应披露的内容与尺度。相关瑕疵应建议管理人早做规范准备。即使法律意见书无需披露,也可以为可能遇到的反馈做好准备,同时为管理人日后的规范运营做好准备。
四、重大事项变更,建议完整描述变更的原因、过程和结果
在法律意见书行文时,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最大限度还原变更的过程,结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审查变更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变更原因真实合理,变更过程清晰、合法合规,变更结果符合私募监管要求。
此种阐述,可以使监管层清晰的了解全过程,消除对非正常变更的顾虑。
五、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充分、合理
对于实际控制人变更而言,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当充分、合理。笔者承办的重大事项变更项目中,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三层控股关系对管理人实施间接控制,涉及企业众多,关系较为复杂,需要结合持股比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人事安排综合认定。
六、变更后,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核查力争彻底、完整
按《法律意见书指引》的标准,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和相关服务机构是必须核查、介绍的内容,已登记的私募管理人应当核查清楚。
七、重大事项变更的信披义务来源于合同约定,但建议从严把握、尽量披露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解答(五)》的规定,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据此,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或获得投资者认可的义务来源为“合同约定”,在信披办法没有颁布之前的基金合同,存在大量未约定信披内容的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多个单位兼职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在多个公司兼职,但是应当具有合理性,兼职单位不宜过多,兼职单位需出具兼职同意函。
根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培训会( 北京)》、《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培训会(上海)》和2016年4月17日政策解读的解答,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外兼职,但兼职要有合理理由,律师需要对合理性进行说明,兼职情况通过社保或者派遣合同等文件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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