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私募财产被违规挪用
2015年3月,G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XX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Y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G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XXX证监局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过调取协议合同、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对照合同、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Y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由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律师说法:具有什么特点?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私募财产被违规挪用有如下特点
1.借助“基金财产由证券公司托管”,骗取投资者信任;
2.借助“对冲基金”概念,迷惑、吸引投资者;
3.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签订中的漏洞,挪用基金财产;
4.利用熟人关系麻痹投资者。
以上就是“私募财产被违规挪用,具有什么特点?”的法律解读,若您在私募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私募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