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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处罚又一案 如何界定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此文章帮助了1646人  作者:石珍珍律师  来源:法邦网

私募基金处罚又一案 中融金城因募集违规再度被罚

据中国证券网报道,山西证监局发布的[2016]4号行政处罚书显示,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金城”)因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承诺固定收益、未履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揭示程序和基金产品金额低于法定标准这四项违规行为。

其中募集违规行为是中融金城通过制作和散发宣传材料、张贴海报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和推介智能时代一期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智能时代基金”)。该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如何界定“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对于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方式,《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该规定明确规定了不得通过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由《基金法》规定,该规定为了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切实防范变相公募。但是该规定并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机构在实际募集当中应该理清当中的区别,防止违反了规定从而受到惩罚。更多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私募基金律师石珍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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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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