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律所法律意见书未通过核查基金业协会对其查处
2017年1月2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称,经基金业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北京天和融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融汇”)和北京天和融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融旺”)进行专项核查,基金业协会认为该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以及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决定依法注销天和融汇和天和融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将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涉嫌未能勤勉尽责的有关情况移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查处,并在调查期间停止接受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私募哪些情况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以下情况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
1、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必须提交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2、在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需要提交。
3、在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基金产品未备案时必须补提交根据规定在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在2016年2月5日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登记且基金产品已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况要求时必须补提交。
5、在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时必须提交在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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