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向投资者信息披露等被责令改正 厦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据千龙网报道,近日,厦门证监局发布对厦门鼎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厦门证监局发现鼎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
厦门证监局认为,上述问题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厦门证监局表示,该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现行私募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做好信息披露,规范私募基金运行行为,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厦门证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私募基金公开披露信息有变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嫌疑。
所以厦门该私募机构的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登记备案信息不准确、更新不及时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规定,理应受到处罚。私募机构在信息披露上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多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私募基金律师石珍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