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航股份拟新三板摘牌遭小股东反对,公司将斥资回购善后
8月28日,金航股份在南岸区正联大厦总部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到会股东4 人,持有公司股份4490.3万股,占股份总数的22.45%,会议由董事会秘书陈洋主持。
其中第一项《任命马之勇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股数4440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反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503,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
而第二项《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新三板终止挂牌的议案》、第三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新三板终止挂牌的议案》,议案内容为根据公司经营规划和战略需要,经慎重考察,拟终止挂牌,以及为了顺利确定相关工作顺利进行,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手续。
这两项议案均遭到小股东的反对,同意股份数为4340.1万股,占96.66%,上游财经—重庆商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确认,同意者金航股份第三大股东马涛,原董事长马之林之子,也是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者。
反对股份数为150.2万股,占3.34%。异议股东主要意见为对摘牌方案持反对意见。
考虑到小股东的反对,金航股份推出了《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金航股份表示,为充分保护公司异议股东(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本次审议终止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已经参加股东大会未投赞成票的股东)的权益,公司承诺:公司在新三板终止挂牌后12个月内,公司将与异议股东签署回购协议,并完成回购异议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异议股东取得该部分股票的成本价格,具体价格和回购方式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公司终止挂牌后,股东持有的股份的情况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信息为准。
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东的股权吗?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75条)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更多具体问题欢迎自咨询法邦网专业私募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