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盈隆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宣传受到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盈隆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第一,截至立案调查日2017年2月21日,其管理的广东盈之汇贰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广州盈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广东盈之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第二,其官网公开发布3只基金的产品认购流程、投资项目详细介绍、产品说明等信息,不特定投资者可登陆官网浏览上述宣传推介信息。第三,其通过与3只基金的投资者签订《基金回购协议》的方式,变相向投资者作出保本承诺;在3只基金的《合伙协议》中,根据投资者出资金额的大小约定不同档次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第四,其在自行销售部分基金时,未按规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
广东盈隆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广东盈隆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对广东盈隆汇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2)对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何绍成、副总经理余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私募基金不得向不特定主体进行宣传募集
在私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时,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宣传平台有了明确严格的限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宣传:
(一)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传播。
(二)进行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三)不特定对象布告、发布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
通过资讯可知,广东盈隆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明显是向不特别对象宣传推介其资金,行为违法法律规定,应受到处罚。
同时,对于私募基金公开推介的问题,一些私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时会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和微信朋友圈进行私募基金的宣传。虽然微信公众平台、微信朋友圈等媒介相比于其他网络平台具有熟人传播、随时分享、互动便利、成本较低等优势,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已明确规定,募集机构不得通过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等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为此,律师建议私募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注意避免此类行为。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私募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