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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背离公司章程 公司可否撤销

此文章帮助了292人  作者:石珍珍律师  来源:法邦网

公司可否撤销董事会决议引纠纷

晟峰软件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该公司系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期间章程、股东和注册资本曾有变化。现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晟峰高科技公司出资230.85万美元,占51.3%;案外人合资方日本株式会社OBS出资181.8万美元,占40.4%;日本株式会社SORUN出资37.35万美元,占8.3%。现晟峰软件公司章程记载:合资公司设立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共有9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晟峰高科技公司委派,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书面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二十天书面通知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2007年11月30日,晟峰软件公司在未通知全体董事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形成三份决议,1、免去张某某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任命其他3人分别为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职务。2、委托陈某某负责公司财务审计的投资清算,一周之内审计结束后向公司董事会汇报。3、从即日起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投资公司的帐务活动全权委托阮某某总经理、徐某某董事长审核,直至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为止;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等委托阮某某、徐某某保管。之后,晟峰高科技公司聘请律师起诉到法院,诉称晟峰软件公司形成的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须由晟峰高科技公司委派;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主持或委托副董事长召集;董事长应在开董事会前二十天书面通知董事,写明会议内容、审计和地点,请求判决撤销该董事会三份决议。

法院认为,晟峰高科技公司为晟峰软件公司大股东,对晟峰软件公司董事会决议持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能够成立。晟峰软件公司部分董事提议所召开的董事会,未按照章程规定通知全体董事;更换董事长的决议也有悖于公司章程的规定。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晟峰软件公司于2007年11月30日形成的董事会三份决议予以撤销。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情形

合资公司设立董事会,投资各方均应按照董事会章程依法行事。什么情况下,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可以撤销?要求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原因有三: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

(三)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案中,晟峰软件公司不按公司章程行事,私下背着大股东召开董事会,并形成三份董事会决议侵犯了大股东的权益,属可撤销的情形,应于撤销。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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