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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不翼而飞 基金管理人不得任意转让私募基金

此文章帮助了302人  作者:石珍珍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不翼而飞”的基金资产

2015年3月,D投资公司与托管机构签署“星星1号对冲基金”托管协议,托管机构向D公司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托管机构查询“星星1号”基金净值,却被告知,合同约定的托管账户从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调查发现,D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D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D公司自有银行账户收到客户投资款后擅自挪用基金财产用于民间借贷。

基金管理人不得任意转让私募基金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资产。本案中,虽然D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对募集资金进行托管,却利用托管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从托管协议签订到募资成功的时间差,擅自篡改合同内容,与不知情的投资者签署了所谓的“三方协议”,并大胆挪用基金资产。

(二)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时,一要细看合同:要注意合同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合同中的空白项均需认真填写,切勿留白,以免发生被随意填写的风险。对一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二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及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当地证监局或协会反映,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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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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