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基金”并非法律概念,是政府与市场互动产生的一种私募基金形态。PPP基金通过股权、债权或投贷联动方式,投资于政府纳入到PPP框架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具体PPP项目的设计、建造、运营,在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时通过特定方式实现基金从项目公司、基金投资者从基金中的退出。
PPP私募基金来源
依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2016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两部法规,从资金来源区分,PPP基金可以分为“单一政府出资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基金”。其中,“政府出资”部分的重要特征“财政性资金”,系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通过财政预算进行安排出资;“社会资本”部分主要有以下资金来源:
1. 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出资;
2. 民营企业出资;
3. 政策性银行资金支持;
4.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以及资管计划、私募基金、信托计划、保险资金计划等泛资管产品资金。
PPP私募基金来源的新特点
近期发布的政策文件对PPP基金的资金来源产生的影响:
1.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变化
PPP基金多采用公司、合伙企业、契约作为载体,过往银行理财资金投向PPP基金时,往往需要借助同业资管产品作为投资通道,即以银行理财资金购买信托计划、证券资管、保险资管份额,间接投资于PPP基金。但银监会6号文要求,新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不得进行多层嵌套,尽管监管部门并未明确“多层”的具体含义,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商业银行自查和检查等监管手段的加强,该规定对PPP基金使用银行资金将产生影响。
2. 保险资金数额变大
保险资金具有周期长、规模较大的特点,与PPP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非常契合,一般不存在资金端与负债端错配的问题。2016年7月3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扩大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所属行业种类,增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作为投资模式。自此,保险资金也成为PPP基金和PPP项目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据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3月末,保险资金累计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基金、信托等形式,直接投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民生工程累计金额已超过4万亿元。
3.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专属的“PPP项目专项债券”
2017年5月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允许PPP项目中的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该等企业债券在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并且允许发行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自身营运资金(但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除外)。尽管《PPP债券指引》仅针对进入发改委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的PPP项目,可能无法覆盖全部的PPP基金,但《PPP债券指引》的出台对PPP基金二次募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来说,仍然是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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