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基金投资方面的规制
(一)新规对有政府出资的PPP基金投资标的的影响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因此过往有政府出资的PPP基金在投资时,会采用股权、债权、股债结合等方式向PPP项目公司进行投资;而发改委《暂行办法》则明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只能是“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在此规定下,基金投资目标公司企业债券或直接向目标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投资模式是否还具有可行性,目前存在不确定性。
(二)PPP基金投资PPP项目的问题
无论是国家发改委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还是财政部的“政府投资基金”,PPP项目才是基金投资的核心事项。2015年12月1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正式宣布建立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2016年12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也建立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库。从两部委的相关规定来看,财政部要求不办理进入财政部PPP库的项目,政府不得安排财政支出预算;国家发改委则对进入发改委PPP库的项目视情况给予国家发改委安排的财政拨款政策,后期基金投资者亦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因此,当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两部委PPP库重合行业领域的PPP项目时,最佳的策略是要求PPP项目同时申请进入两个PPP库,以获得最大化政策支持。
PPP基金投资者的退出渠道
(一)股权回购或PPP基金份额回购退出
股权回购是指由特定主体对PPP基金持有的PPP项目公司股权或者对社会资本持有的PPP基金份额进行回购。在过往项目中,政府或政府指定第三方回购较为常见。但如前所述,发改委、财政部在近期发布的PPP规范性文件中均明确禁止政府方承诺进行回购安排等行为,这对于已安排政府方回购的存量PPP项目和社会资本方要求回购增信措施的增量PPP项目中,原本寻求固定回报的社会资本方来说都是不利的。
(二)售后回租退出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为实现社会资本的退出,PPP项目公司在PPP基金退出期到来时,可将PPP项目资产进行售后回租处理,金融租赁企业向PPP项目公司支付资产买卖全部价款后,PPP项目公司将价款所得向PPP基金进行分配,实现PPP基金和/或社会资本的退出;之后PPP项目公司向金融租赁企业支付租金,租金收入的来源为项目自身收益及政府相应补贴资金,同时PPP项目公司继续负责项目运营或委托专业的运营公司进行运营管理。
(三)IPO或并购退出
对于有稳定现金流且有丰富资源或题材的PPP项目,其项目载体(PPP项目公司)可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现PPP项目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借助二级市场交易完成社会资本的退出。2015年5月,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PPP模式投资的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实现了PPP项目中社会资本以IPO形式退出。
(四)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作为项目融资的金融手段之一,其基础资产特征与PPP项目投资收益稳定、回报期长的特点相契合。随着资产证券化产品上市从审核制改为注册制,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成为推动PPP模式发展的重要动力。对于可将PPP项目投资产生的收益或稳定的现金流,如高速公路、桥梁、供水、供热、供气所产生的收费收益权,借助资产证券化,转化为可上市交易的标准化产品,增强资本的流动性,便于PPP基金中的社会资本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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