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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机构高管提出变更申请 私募机构应如何应对

此文章帮助了601人  作者:石珍珍律师  来源:法邦网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提出变更申请应进如下义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对高管变更申请如何应对

已登记的私募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动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在提出变更申请是,应上传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私募机构应当及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审查。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总之,私募机构高管在进行变更登记之时,也要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维护投资者利益。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进到及时审查的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高管侵犯。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北京私募基金律师温馨提示:

基金业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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