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机构挪用基金财产被罚3万
青岛证监局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书,处罚对象是山东一家私募机构——中城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私募旗下近2亿规模的基金,有1.24亿元被挪用至公司关联账户和个人账户。据称,挪用资金是因闲置成本太高。挪用基金的财产的后果是:公司被处以3万元处罚,另两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被给予警告并被罚3万元。而据基金君了解,这家公司还曾因夸大宣传被通报。
中城银信旗下的中城银信嘉鑫投资基金,募资规模近2亿,专项投资于浙江温州市某隧道公路建设,这是一个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然而本来应该用于投资公路建设的钱,却有1.24亿通过迂回曲折的方式转进了这家私募机构的关联账户和个人账户。中城银信因其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
私募基金机构禁止的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在本次案件中,私募机构中城银信旗下的中城银信嘉鑫投资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罚。私募机构的行为应从维护投资者的目的出发,而不应为一己私利损害投资者利益。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私募基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