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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2017全年重大监管措施回顾

此文章帮助了356人  作者:石珍珍律师  来源:法邦网

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对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关于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通知,再次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并将资管产品增值税起征时间调整为2017年7月1日。

2月1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该规范明确规定,对于投资价格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暂不予备案。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售让资产收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关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私募基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内容涉及服务机构的准入限制、登记要求、费用支付、业务隔离、档案保管、估值频率等方面,明确了管理人的审慎经营原则。适用于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参与到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环节的部分。

5月19日,六部委联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该办法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  6月2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2016年12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资本市场首部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为方便基金募集机构更好的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金业协会特在《管理办法》即将实施之际制定并发布配套指引,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落实提供具体指导意见以及部分参考模板。

6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明确资管产品范围;管理人可自行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资管产品增值税的起征时间调整为2018年1月1日。

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就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保障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出了30项意见。涉及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建立和完善适应金融审判工作需要的新机制等相关内容。

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证监会共同起草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征求意见稿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做出了权威、全面、系统的规定,并明确了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的诸多定义与范围,意味着私募行业“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11月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的情况、未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办理重大事项变更等具体事项进行了详尽的解答。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深圳私募基金律师温馨提示:

基金业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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