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业界强调五项基本特征
8月30日至9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一方面,这次《条例》(征求意见稿)充分反映了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三年多来的监管实践和行业现状,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私募基金行业的上位法源,有助于形成和完善包括私募证券基金、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行业基础法律体系和监管体制机制,促进私募基金行业更加规范健康发展。尽早出台《条例》是当务之急。另一方面,《条例》应当明确各类组形式的基金的经营性信托本质,将《基金法》、《信托法》作为《条例》的立法依据,从而明确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者的受托责任,更好地坚持投资者利益至上的原则。
同时,《条例》应当充分厘清私募基金的内涵和外延,遵循国际证监会(IOSCO)提出的私募基金的标准和特征,强调“非公开募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组合投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和“收益共享、风险自担”五项基本特征,着重从募集行为和持续信息提供的角度进行监管。
私募基金基本特征分析
一、购买门槛较高。仅对合格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私募发行,不在公开场合发售,也没有公开的推广;同时,其起点金额较高,每份投资一般不少于100万。
二、通常有业绩报酬安排。当私募基金产生盈利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会提取盈利的一部分作为回报,具体需要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三、股票的投资比例通常较公募基金灵活。私募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在基金合同中约定,通常较公募基金更为灵活。
四、往往有流动性安排限制。私募基金往往有6-12月封闭期,甚至在整个存续期封闭;有的私募基金对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最短期限进行限制。投资者在封闭期或最短持有期内,赎回受到限制。
五、信息披露较少。相比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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