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有哪些种类
按照组织形式不同,私募基金可分为三类:
一、契约型基金,是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二、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按照《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法人实体——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三、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公司私募基金特点分析
一、公司型私募基金可同时担任自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该规定为公司型私募基金同时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合法依据。当然,此条并不否定由股东或其他机构担任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性。
二、特殊主体可以通过该制度参与私募基金具体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一规定的本意是免使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一定公共性的主体承担无限责任,但同时也使得上述主体无法成为私募基金的GP,进而使之丧失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三、回避LP不得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
为了保护投资款安全,许多私募基金投资人要求在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具有一席之地。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是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的重要一环,LP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行为很可能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进而违法。如前所述,公司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的限制,参与执行私募基金具体事务。
四、需要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型私募基金虽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限制,但是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五、利润分配形式特殊
公司型私募基金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在分配每年的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方可不再提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而在亏损承担方面,公司制私募基金的所有股东均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