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创业私募机构因违反多项规定被证监会处罚
广东中大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广州萌芽投资企业和广州中创崔毅天使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大创业向17名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萌芽投资基金,向2名非合格投资者销售中创崔毅基金。不仅如此,中大创业自行销售萌芽投资基金和中创崔毅基金过程中,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也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中大创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11条、第14条和第16条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责令中大创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私募机构募集行为要合法
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私募机构募集资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私募机构需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投资者净资产规模不应低于1000万元,金融资产不得低于300万元或是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二、募集机构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三、私募机构禁止如下推介行为:变相公开推介;推介材料存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资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夸大所推介的基金;登载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恶意贬低同行;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中大创业私募机构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为证券期货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