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自查风暴来袭 资金池业务成监管重点
继2017年各地证监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开展核查后,新一轮稽查风暴在今年再度上演。宁夏、广东证监局率先向管辖区域私募机构发布自查通知,其中,是否涉足结构化产品、资金池业务成监管重点。除了募集资金与资金投资,资金池也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根据要求,私募机构须向监管明确,是否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是否存在不同基金资产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证明对应的情况;基金产品是否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估值表,基金产品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是否进行分离定价等。
监管摸排私募机构只是常规性工作,私募牌照放开后在2015年牛市中进入高速发展期,由于监管相对宽松,杠杆化产品、保本产品发行盛行,近年来,在监管打破刚兑以及去杠杆的政策指导下,相关基金受到政策阻碍,同时证监会也在信披以及私募机构内控管理方面加强了监管,在监管高压下,一批没有展业的失联私募纷纷被拉入黑名单。截至1月10日,基金业协会公示了十八批失联私募机构,累计319家机构列入失联公告名单,其中有92家机构已被注销登记;有9家机构已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私募基金监管措施分析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私募基金监管措施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
二、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对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私募机构募集资金需要合法合规,私募机构不仅仅要受到证监会等机构的监管,也要从自身出发约束自己。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