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私募基金备案出新规
1月12日晚,基金业协会在资管报送平台上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须知内容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对私募基金备案总体性做出要求,除不得保本保收益、不得违反杠杆比例等规定外,首次明确: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第二部分,规定了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情形。须知中明确指出,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第三部分,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基金备案有特殊要求。须知中明确私募基金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一、私募基金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二、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13类签字项,应当由全体投资人逐项签字确认。
律师认为,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做到“非公开募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投资者“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不是“一备了之”,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履行向协会报送基金运作信息的义务,主动接受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产品的自律管理,协会将持续监测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作情况。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