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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发布 涉及特殊风险私募备案解析

此文章帮助了1535人  作者:石珍珍律师  来源:法邦网

证监会对私募基金备案出新规

1月12日晚,基金业协会在资管报送平台上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须知内容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对私募基金备案总体性做出要求,除不得保本保收益、不得违反杠杆比例等规定外,首次明确: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第二部分,规定了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的情形。须知中明确指出,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应是借贷活动,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第三部分,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基金备案有特殊要求。须知中明确私募基金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一、私募基金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二、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13类签字项,应当由全体投资人逐项签字确认。

律师认为,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做到“非公开募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投资者“收益自享、风险自担”。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不是“一备了之”,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履行向协会报送基金运作信息的义务,主动接受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产品的自律管理,协会将持续监测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作情况。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北京私募基金律师温馨提示:

基金业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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