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称,日前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广西证监局分别向协会来函,通报了对北京炳隆资管、广西世纪红榕等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调查情况和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其中,北京炳隆资管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目前公司已人去楼空,处于失联状态;广西世纪红榕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其关联企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广西世纪红榕未向协会报告该重大事项,目前公司人员均已离职,无法正常经营。鉴于以上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均不是协会会员,不适用纪律处分程序,协会决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了严肃从业人员纪律,协会还对登记的有关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的情形
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明确6种私募管理人不予登记的情形
1、从事违规推介。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2、提供虚假信息。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3、兼营冲突业务。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
4、严重违法失信。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高管重大失信。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中基协也建立不予登记的公示机制,定期公示不予办理登记的申请机构名称及不予登记原因,同时公示为该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单。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