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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此文章帮助了251人  作者:石珍珍律师  来源:法邦网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称,日前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广西证监局分别向协会来函,通报了对北京炳隆资管、广西世纪红榕等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调查情况和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其中,北京炳隆资管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目前公司已人去楼空,处于失联状态;广西世纪红榕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其关联企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广西世纪红榕未向协会报告该重大事项,目前公司人员均已离职,无法正常经营。鉴于以上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均不是协会会员,不适用纪律处分程序,协会决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了严肃从业人员纪律,协会还对登记的有关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的情形

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明确6种私募管理人不予登记的情形

1、从事违规推介。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2、提供虚假信息。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3、兼营冲突业务。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

4、严重违法失信。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高管重大失信。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中基协也建立不予登记的公示机制,定期公示不予办理登记的申请机构名称及不予登记原因,同时公示为该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单。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北京私募基金律师温馨提示:

基金业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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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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