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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引发关注 其投资者条件分析

此文章帮助了436人  作者:石珍珍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引发广泛关注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一片资本的蓝海,这是一块未开垦的处女地。沪深证券交易所相继公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指出从当日开始正式启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从《试点办法》来看,中小企业私募债采取备案制,大大放松了发行条件,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从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各参与方来看,作为承销商的券商参与积极性高,虽眼下承销收入低,但其看中与发债主体未来如IPO等潜在的合作机会。地方政府积极鼓励当地企业发行私募债,并给予财政补贴等支持措施。机构投资者方面,银行或成为该类市场未来的主力,基金公司在谨慎中出手,券商开始发行相关的集合理财产品,投资热情逐渐升温,PE/VC大多持观望态度。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者资格要求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另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需要指出的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投资者的数量有明确规定,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对导致私募债券持有账户数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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