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投资者出现等级划分
从2017年7月份开始,投资者被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大类。普通投资者又可以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划分为五类,由低至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相对应地,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普通投资者在买私募基金之前,首先需要做一份风险测评,确定自己是哪一类普通投资者,每位投资者只能购买不超过其对应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办法》明确了基金募集机构为适当性管理的主体,基金募集机构包括公募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两大类;同时,对私募投资人的金融资产有了明确的要求,无形中提升了私募准入门槛,也一定程度上从制度方面限制了风险。在大环境下,各项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在帮助投资者与市场更好的匹配,市场在为投资者提供合格标的的同时,也在最大程度上对投资者进行保护,促进私募基金市场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私募基金投资者可跨级投资
大部分散户都属于普通投资人,当投资者做完风险测评后发现自己是C1类,但却想买R5等级的私募产品,投资者能否购买?只要投资者满足一定条件,还是可以购买较高风险的产品的。
一、《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二、即使无法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只要不是“最低风险等级”,经过一定的流程后也可以申请购买风险级别较高的产品。因为出于对投资者的特殊保护,最低风险等级类别的投资者是不可以购买高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
此外《办法》里有特别注明,“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由此看来,这一切都是出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起源于美国,在西方早已普及,至今有80多年的发展历程。美国投资者适当性原则体现在各类法规和自律规则中,与“事前”保护的信息披露制度、“事后”救济的反欺诈条款并列,成为“事中”保护环节的核心措施。在欧洲,投资者适当性已作为欧盟主要监管措施,要求在欧盟层面共同、一致适用。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