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宣告了资管行业即将步入统一监管时代。对于资金管理者来说,这堪称一场“政策海啸”,对于私募基金而言,更是将迎来整个生存环境的变动。那么《指导意见》会对私募基金行业产生哪些影响呢?
一、私募通道、分级业务受影响
《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杠杆是金融机构最常用的工具,意味着小资金博取大收益,对私募机构来说,通过银行的通道业务来进行杠杆操作是最好的手段。而《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同时,《指导意见》明确了不得进行份额分级的三类私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此外,《指导意见》规定,分级私募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二、打破刚兑、产品净值化
《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被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将受到严厉惩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让投资者尽享收益。同时,《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打破刚兑,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将加强惩处。
三、合格投资者标准待统一
《指导意见》对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认为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在私募领域,《指导意见》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四、创投类基金获支持
科技创投类型的私募基金获得了新规支持。根据《指导意见》规定,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实际上,今年创投类私募基金已经迎来发展的黄金时期,规模在不断扩张。创投、股权类基金规模从2017年初的4.77万亿增长至三季度末的6.48万亿,规模增加了35.85%,管理基金规模增加了将近一万只。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