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发布 引发新一轮变革
自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发布,基本可以确定,借贷业务、名股实债、名基实贷气数已尽。私募基金行业的新一轮变革暗潮涌动,大浪淘沙,终将回归本质。私募基金从2013年之前的纯股权时代,到2013年之后的股权加证券时代,再到2014年后股权、证券、其他并存,波涛汹涌,惊涛骇浪;我们身处历史中央,甚至立于潮头。私募行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10万亿的规模意味着量的积累应当向质的控制转变。大量非标债权业务中归属于持牌金融机构特许经营的业务,终将与私募无缘;大量在股权基金中隐藏的名股实债等融资性业务,将被剔除。未来,私募的主战场应是股权和证券,而股权的主战场应是创投和并购。
私募基金产品不予备案的情形
哪些情形属于中基协规定的不予备案的情形?法邦网律师为您总结如下:
一、涉嫌非法集资的产品,不予备案;
二、合伙型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直接担任基金管理人或通过代持成为管理人的产品,不予备案;
三、私募基金产品担任普通合伙人的产品,不予备案;
四、基金投资者中出现代缴代付等违反法律法规原则要求的产品,不予备案;
五、对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机构持牌专营业务或者不符合协会自律规则的产品,不予备案;
六、特别强调开展以下业务的产品不予备案:(1)进行直接借贷、(2)民间借贷、(3)P2P、(4)众筹、(5)直接购买商品房出售获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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