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赋资产以私募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四月中旬,德赋资产因非法集资被证监会注销。德赋资产的产品没有按规定在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同时其产品未备案。按照深圳证监局的通报,德赋资产在2017年初,发行了“同盈置业股权收购基金”和“ppp投资基金”,分别募集了866万元、3540万元。两只产品未在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此外,“同盈置业股权收购基金”中有19名投资者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深圳证监局核查,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被立案调查。德赋资产在明知深圳同盈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仍以私募基金的名义募集资金并向深圳同盈出借募集资金,极有可能是为了填补深圳同盈的资金缺口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私募基金非法集资行为特点
一、公开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则有可能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二、私募基金未注册备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是否注册备案,则是其合法的因素之一。
三、私募基金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么该机构也构成违法。非法集资中的“承诺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强调“预期收益”,同时应对投资风险予以明示。
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