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协会为私募基金监管做出巨大贡献
基金协会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发展,相继规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基金募集、基金合同、机构内控、信息披露、服务业务等各项活动,初步构建了完整的私募基金行为规范,配合事中检查和事后处分,基本扭转了“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传统行政管理“怪圈”,四年来没有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事件。2016年2月5日,协会发布《二·五公告》,着力解决私募基金管理人非理性登记、非法增信、“倒壳”投机等突出问题,截至目前,已注销近1.4万家长期无展业意愿的私募机构。
2017年11月和2018年1月,协会分别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的本质属性和底线要求,提高登记备案工作透明度,从源头抓起,将私募基金持续自律管理落到实处。2017年,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金融部门评估报告中,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与自律获得“完全实施”的最高等级评分。
私募基金发展原则与监管重心分析
私募基金发展有哪些原则需要遵守?
一、私募基金的本质是向合格投资人提供的受托理财服务,必须遵循非公开募集原则,向合适的人推荐合适的产品;
二、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坚持组合投资原则,避免投资标的单一带来的非系统性风险;
三、坚持投资人“收益自享、风险自担”原则,杜绝一切形式的“保底保收益”。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大的不同是募集方式的不同,在受托人义务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只是因其非公开性、投资者风险识别与风险承受能力更高以及投资者的谈判能力更强,才在监管与自律层面有了相对弱化的要求。尽管如此,将受托义务上升为法律,将受托责任转化为行为规范,防止私募基金各项活动背离本质,仍是自律管理的基础和重心。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