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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监管逻辑初形成 基金协会功不可没

此文章帮助了230人  作者:石珍珍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金协会为私募基金监管做出巨大贡献

基金协会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发展,相继规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基金募集、基金合同、机构内控、信息披露、服务业务等各项活动,初步构建了完整的私募基金行为规范,配合事中检查和事后处分,基本扭转了“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传统行政管理“怪圈”,四年来没有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事件。2016年2月5日,协会发布《二·五公告》,着力解决私募基金管理人非理性登记、非法增信、“倒壳”投机等突出问题,截至目前,已注销近1.4万家长期无展业意愿的私募机构。

2017年11月和2018年1月,协会分别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的本质属性和底线要求,提高登记备案工作透明度,从源头抓起,将私募基金持续自律管理落到实处。2017年,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的金融部门评估报告中,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与自律获得“完全实施”的最高等级评分。

私募基金发展原则与监管重心分析

私募基金发展有哪些原则需要遵守?

一、私募基金的本质是向合格投资人提供的受托理财服务,必须遵循非公开募集原则,向合适的人推荐合适的产品;

二、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坚持组合投资原则,避免投资标的单一带来的非系统性风险;

三、坚持投资人“收益自享、风险自担”原则,杜绝一切形式的“保底保收益”。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大的不同是募集方式的不同,在受托人义务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只是因其非公开性、投资者风险识别与风险承受能力更高以及投资者的谈判能力更强,才在监管与自律层面有了相对弱化的要求。尽管如此,将受托义务上升为法律,将受托责任转化为行为规范,防止私募基金各项活动背离本质,仍是自律管理的基础和重心。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北京私募基金律师温馨提示:

基金业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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