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是一切金融活动的基石,更是资本市场监管的核心。基于受托人义务的信用约束是整个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市场化信用制衡机制,让市场主体的自我信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一、推动行业建立“三重博弈”机制。
在机构登记和重大事项变更环节,引入法律意见书制度,在产品备案环节, 强化托管机构职责,发挥中介机构独立性和专业价值,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形成信用博弈;在私募基金募集阶段,强化投资者适当性和风险揭示书要求,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形成信用博弈;在私募基金投资阶段,强化合同规范和“收益自享、风险自担”要求,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加关注基础资产的质量与风险,与被投企业或项目之间形成信用博弈。
二、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服务机构、托管机构等会员信用档案和信用报告制度。
目前,面向私募证券类会员机构的信用信息报告制度已经正式实施,从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和透明度四个维度全面记录和评价会员信用水平,推动会员机构凭自身商业信用决定自我发展,实现行业优胜劣汰,激发行业发展活力。针对服务机构,拟按照资源投入、合规风控、科技建设、生态培育四大维度,建立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评估体系,引导服务机构、托管机构全面参与私募基金行业生态建设,培养私募管理人专业化经营,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三、积极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指引》出台。
完善私募会员和非会员登记机构“诚信信息”公示内容,将信用公示与自律检查、投诉调解、自律处分联动,推动信用管理成为行业自律管理的核心机制。据不完全统计,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工商注册的名称中带有“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字样的投资类企业超过12万家,其中仅有20898家在我协会登记备案(包括13495家管理人和7403只基金产品)。换句话说,京沪深三地尚有超过10万家投资公司或基金产品,从未在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登记或备案手续,却以各种名目展业或者向社会公众募资,积聚了非法集资的巨大隐患。协会希望能够与工商部门之间建立工商注册与登记备案协调机制,推进信息共享与信用核查,从源头防范私募基金沦为非法集资的工具;同时,敦促已完成工商注册但未完成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尽快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对长期未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予以清理;在工商注册与协会登记备案衔接机制通畅后,适时放开新机构工商注册限制,保护合格主体正常展业的权利。 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