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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机构因“老鼠仓”被处罚 私募基金监管升级

此文章帮助了324人  作者:石珍珍律师  来源:法邦网

私募机构从业人员因“老鼠仓”被处罚

6月11日,福建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对福建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星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万星溢被处罚的原因是什么,简单来说就是利用知晓所在私募两只产品的交易信息自己炒股。处罚文件称,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3月13日,万星溢操作本人开立于兴业证券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海通证券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福建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蝶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福建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蝶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入“东方日升”“捷顺科技”“中科三环”3支股票,合计买入金额479,615元。“简蝶一号”成立于2016年9月,简蝶二号成立于2017年1月,两只产品均系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均有备案。万星溢的基金管理人单操作过“简蝶一号”“简蝶二号”相关股票交易,知悉相关交易信息。

私募“老鼠仓”处罚升级

同样是私募“老鼠仓”,今年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处罚公告称,万星溢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知悉“简蝶一号”“简蝶二号”交易标的股票信息,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简蝶一号”“简蝶二号”账户交易有关相同股票,福建证监局决定:对万星溢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值得注意的是,福建证监局在去年也查处了两例私募“老鼠仓”并进行了处罚,彼时,两个获利颇丰的犯案人员处罚均为3万元。去年,深圳恒健远志总经理、投资总监胡志平利用知悉私募产品的相关交易信息,操作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者稍晚于私募产品买入东北电气等41支股票,“老鼠仓”非法获利538.66万元。

“老鼠仓”处罚依据为《基金法》

福建证监局去年两例“老鼠仓”的处罚依据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按照38条的规定,不管牟利多少,3万元罚款即是最高处罚。但在万星溢的处罚中,福建证监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自己基金法》第123条第一款的规定。第123条的规定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证监会还将移交司法机关。福建证监局在处罚公告中对适用《基金法》作出如下解释:《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私募基金监管力度在逐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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