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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地位独特 需与其他基金实现合作共赢

此文章帮助了252人  作者:石珍珍律师  来源:法邦网

私募基金在资本市场定位独特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在资产管理业务下面,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的独特定位。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第二十九条)。根据央行的解读,这里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基金的发行和销售。显然,处于特许经营行业的金融机构和国家专门规定的私募基金,均可以合法、平等地发行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此前的一些监管规定实际上早已赋予私募基金以积极的法律地位,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即将落实的资管新规,无疑为私募基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

私募基金应与其他基金合作共赢

《指导意见》规定,公募产品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上市交易(挂牌)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及《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相对专业化的业务分工格局被进一步强化:公募基金不能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阳光私募)按合同约定主要投资于已上市股票,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股权。如果以是否全部或主要投资于公开市场为标准,除私募股权基金之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大体上被定位为公开市场产品,私募股权基金则属于另类投资范畴。在整个资产管理业务中,私募股权基金与其他金融机构或其管理的资产业务产品都存在合作关系。

一:相关产品存在配置私募股权基金的需求;

二: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也需要投资于未上市股权。

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与金融机构合作的现实基础。这不仅是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机会,也是金融机构的机会。可以预期,随着双方的合作深化,更多的社会资金将被用于促进创新和创业,用于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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