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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规的私募基金到超级骗局 私募与代销机构之间责任划分

此文章帮助了623人  作者:石珍珍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上海一家私募基金实控人卷款270亿跑路

6月27日,上海的一家私募忽然发文称自己实控人跑路,随即引起市场各方关注。这家名为意隆财富的私募发文称:意隆财富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合格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产品销售。本月25日,意隆财富多个私募基金产品的相对方阜兴集团实际控制人朱一栋失去联系,目前朱一栋管理的阜兴集团处于失控状态。意隆财富将会和各位投资者一起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合法手段进行维权。在此期间,我们理财经理将和各位投资者积极联系,保持信息同步,我们将一起努力,走出难关。此前有媒体报道称,阜兴集团旗下私募基金产品的发行量高达270亿元资金,涉及的投资者或有近8000人,单个投资额多则达到两三千万。由于消息开始不断扩散,不少惊慌失措的投资者来公司质问,映入眼帘的却只有人去楼空。

私募与代销机构之间责任划分

发生实际控制人携款跑路的情形,私募基金与其代销机构之间的责任如何分配?究竟谁来为投资者的损失买单?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基金的募集(含特定对象的确定、基金推介、合格投资者确认、基金合同签署、回访等)委托给基金销售机构后,基金销售机构如存在违规行为,管理人是否也需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如下:

募集办法第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律师认为,基金销售机构是经向中国证监会获得基金销售牌照的专业机构,其募集行为受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基协的监管,如基金销售机构在受托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中存在违规行为如例如未遵守基金推介前的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未对投资者资格尽到合理审慎审查的义务、未按要求回访等,其应当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募集办法第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的是“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对于基金销售机构在受托募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只要不触及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条款,基金管理人不应对基金销售机构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协议》中就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予以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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