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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机构未及时备案受处罚 应履行备案义务

此文章帮助了396人  作者:石珍珍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中投金汇私募资金机构因未及时备案受处罚

2015年3月,中国证监会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中投金汇投资基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多种违规行为,与公安机关核实后移送基金业协会处理。根据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4月13日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投金汇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首先,中投金汇以“南海汇金”、“中投嘉汇”、“中投国汇投资有限司”和“顺禾农业产业基金”的名义发行的4只基金均未办理备案手续。其次,中投金汇通过网络广告、电话销售等公开宣传方式募集资金。再次,2014年8月6日,中投金汇及其设立的北京南海汇金资产管理中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实际控制人李书亭、基金大渠道中心副总经理赵杰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投金汇未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以上重大事项,即中投公司为履行及时备案义务。综上,中投公司受到处罚。

私募机构募集资金应及时备案

当前的行政监管案例中,私募机构未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而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基金业协会的纪律处分的情形广泛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内容如下:

(一)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二)如实填报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三)如实填报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目前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后投资放款前,因投资时点的安排,不能及时进行基金备案。律师认为,这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尽管目前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就未及时备案基金仅在几次专项检查中对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但从规范运营的角度,律师依然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按时进行基金备案,避免以后的处罚风险。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私募基金律师。

南京私募基金律师温馨提示:

基金业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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