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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发起人

此文章帮助了210人  作者:北京私募基金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金发起人是指发起设立基金的机构,它在基金的设立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发起入的数目为两个以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发起人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有关法律文件并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立基金的申请,筹建基金;   

(2)认购或持有一定数量的基金单位;  

(3)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基金认购。

北京私募基金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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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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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私募基金律师温馨提示:
基金业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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