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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蔡xx诉王xx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案

此文章帮助了311人  作者:北京涉外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

原告蔡xx为香港居民,与被告王xx(大陆)经人介绍于1980年11月按民俗举行婚礼,于1981年在福建省晋江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一男一女,两子女随被告在晋江舍井生活。1992年6月18日,被告王xx以会夫为由获准携两子女往香港定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而产生纠纷,造成双方于1994年10月分居生活,原告蔡xx据此于1994年12月6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5年12月25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实际分居时间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理由,判决不准原告蔡xx与被告王xx离婚。1997年1月14日,原告蔡xx再次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称:与被告王xx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产生纠纷,并于1994年10月分居生活。1994年12月6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之后,双方仍分居至今,夫妻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王xx在答辩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的重婚行为。本诉讼案并非一般普通离婚案,它涉及在港的重婚问题,在香港可一并审理。离婚案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户籍、生活均在香港,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以香港法例解决较为实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共有房屋、物业等,大部分在港、澳,在香港诉讼较为方便;现已向香港法援处申请离婚,且被接受交法院进行排期。请求将该案交由香港法院受理。

法院审 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对王xx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认为:原告蔡xx与被告王xx的婚姻缔结地在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8月12日作出裁定:

驳回被告王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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