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苏联公民离婚诉讼的复函
此文章帮助了214人 作者:北京涉外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苏联公民离婚诉讼应由我国法院受理问题的复函
(1958年6月4日法研字第7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二月二十四日(58)法研字第13号请示收悉。所提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居住在我国的我国公民向我国法院提出与居住在苏联的苏联公民离婚,我国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我国法律进行审判,不必转苏联法院处理。
北京涉外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对于涉外婚姻家庭而言,纠纷不是两个人的事情,也会给他人带来痛苦,如果处理不好,甚至会影响两个地域,甚至国家。聘请专业律师为您量身定制解决方案,是为上策。
如果您遇到涉外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涉外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涉外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