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受理的涉外离婚案有哪些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案件有哪些呢
现在涉外离婚诉讼案件非常多,在我国,人民法院通常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以下几种,具体来看一下介绍:1.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要求离婚的;2. 内地居民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国要求离婚的;3. 双方均为留学生或出国人员,要求在国内离婚的;4. 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现已在国内定居,要求在国内离婚的;5. 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这其中包括:双方均是外国人,在国外结婚,但一方在国内有固定居所需要在中国办理离婚的;双方均是中国人,在国内结婚后,双方或是一方到国外工作或学习不能回国办理离婚手续的
哪些情况允许在香港离婚
允许在香港离婚的五种婚姻情况
分居,通常是指双方居住在不同的地方,且没有任何婚姻生活。如因没有其他居所可迁出,被迫继续住在同一间屋中,也可分居;呈请人必须与答辩人终止一切婚姻生活,即不同床、没有性行为、不为对方煮饭、洗衣服等,只以同屋住客的身份对待答辩人。
一、答辩人的不合理行为,使婚姻破裂
由于答辩人的行为或性格,使呈请人无法再与答辩人一起生活,例如答辩人不养家、虐打呈请人、嗜赌、经常醉酒、不关心家人等。
如怀疑答辩人有通奸,但呈请人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时,只可以不合理行为提出,指出答辩人与不知名(或知名)的异性有不正当的交往。
以此事实提出离婚,法院通常会判答辩人要支付呈请人的诉讼费用。
二、答辩人有通奸之事实,使婚姻破裂
除非答辩人愿意白纸黑字承认通奸外,呈请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答辩人确有通奸的事实,才可以此事实提出离婚,例如答辩人包二奶,且已生子女。如有私家侦探的通奸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
虽然许多离婚的原因,均是有第三者的介入,但因没有足够的通奸证据时,只可以上述不合理行为提出离婚。
以此事实提出离婚,法院通常会判答辩人支付呈请人的诉讼费用。
三、分居一年,答辩人同意离婚
分居,通常是指双方居住在不同的地方,且没有任何婚姻生活。如因没有其他居所可迁出,被迫继续住在同一间屋中,也可分居;呈请人必须与答辩人终止一切婚姻生活,即不同床、没有性行为、不为对方煮饭、洗衣服等,只以同屋住客的身份对待答辩人。
此项离婚事实,是唯一一项必需答辩人同意才可提出。
以此事实提出离婚,法院通常只会判答辩人支付呈请人一半的诉讼费用。
四、分居两年,无需答辩人同意
只要计算至递交离婚呈请书之日,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即无需答辩人同意,亦可以分居提出离婚。
以此事实提出离婚,法院通常不判答辩人支付呈请人的诉讼费用。
五、抛弃配偶,不知去向达一年以上
答辩人突然离家,且有一去不复返之意。于答辩人离家一年后,可以此事实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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