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登记程序什么
1、外国、华侨等收养人应当亲自办理收养登记。外国、华侨等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2、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订立收养协议。外国、华侨等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3、涉外收养登记的机关。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4、办理涉外收养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及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及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5、涉外收养审查与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登记机关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亲属收养的效力有哪些
由于收养是一种引起亲属关系变化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调整的收养关系与亲属密不可分,因此收养法不能离开亲属而独立存在。亲属在收养法上的效力具体表现为:
(1)一定的亲属之间有一定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如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即具有了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
(2)一定的亲属互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3)一定的亲属之间禁止通婚。